剛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明確: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此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文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3.4.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抽樣檢驗要求。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其他重點如下: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處罰情形詳見正文。
原文如下:
(2022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第八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向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
第九條 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
第二十條 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檢測機構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五)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六)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機關和違法行為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八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機構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二)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四)未及時報告發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的;
(五)未及時報告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檢測結果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和臺賬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的;
(八)不滿足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要求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
(九)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按照要求參加能力驗證和比對試驗,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六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未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并單獨列支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施見證的;
(四)提供的檢測試樣不滿足符合性、真實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六)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
(七)取樣、制樣和送檢試樣不符合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設部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同時廢止。
截至2023年1月30日,住建部共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57份,建設部令168份。現行規章共計87部,已廢止8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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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為除第57號令以外的文件匯總。
全文如下:
建設部令 | |
文號 | 文件名稱 |
第168號 | 房屋登記辦法(已廢止) |
第167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施行) |
第166號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施行) |
第165號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64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163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的決定(2007年施行) |
第162號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61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部令的決定(2007年施行) |
第160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9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58號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7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56號 |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5號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54號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廢止) |
第153號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7年施行) |
第152號 |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51號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50號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 |
第149號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8號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6年施行) |
第147號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6年施行) |
第146號 |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5號 |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4號 |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2006年施行) |
第143號 |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6年施行) |
第142號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施行) |
第141號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40號 |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39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施行) |
第138號 |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37號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施行) |
第136號 |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2005年施行) |
第135號 | 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施行) |
第134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33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32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131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30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29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28號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施行) |
第127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等部令的決定(2004年施行) |
第126號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25號 |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24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23號 |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廢止) |
第122號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廢止) |
第121號 |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已廢止) |
第120號 |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19號 |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18號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2004年施行) |
第117號 |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2003年施行) |
第116號 |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5號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3年施行) |
第114號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3號 |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2號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2002年施行) |
第111號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2年施行) |
第110號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2年施行) |
第109號 | 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2001年施行) |
第108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7號 |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106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5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4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103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102號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01號 |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100號 | 關于修改《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99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98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7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96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5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4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93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92號 | 建設部關于廢止《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等部令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91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廢止) |
第90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2001年施行) |
第89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88號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87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86號 |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施行) |
第85號 | 游樂園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84號 |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83號 |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
第82號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81號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施行) |
第80號 |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施行) |
第79號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廢止) |
第78號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施行) |
第77號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施行) |
第76號 |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75號 | 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4號 |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3號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72號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1999年施行) |
第71號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0號 |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9號 |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施行) |
第68號 | 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已廢止) |
第67號 |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66號 |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已廢止) |
第65號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64號 | 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3號 |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2號 |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61號 |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1998年施行) |
第60號 |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59號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已廢止) |
第58號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1997年施行) |
第57號 |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56號 |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施行) |
第55號 |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建監察規定》的決定(已廢止) |
第54號 | 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53號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7年施行) |
第52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已廢止) |
第51號 | 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50號 |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9號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1996年施行) |
第48號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7號 |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46號 |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5號 |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施行) |
第44號 |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1995年施行) |
第43號 | 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42號 |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41號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40號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5年施行) |
第39號 | 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已廢止) |
第38號 | 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37號 | 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1994年施行) |
第36號 |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已廢止) |
第35號 | 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1994年施行) |
第34號 |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33號 |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32號 | 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31號 | 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已廢止) |
第30號 | 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9號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28號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7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26號 | 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5號 |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1992年施行) |
第24號 |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1992年施行) |
第23號 |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22號 |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1993年施行) |
第21號 |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20號 | 城建監察規定(已廢止) |
第19號 | 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18號 |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已廢止) |
第17號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1992年施行) |
第16號 |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已廢止) |
第15號 |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4號 |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廢止) |
第13號 |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2號 |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1號 | 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0號 |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9號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1991年施行) |
第8號 | 城市客運車輛保養修理單位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7號 |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 |
第6號 | 國家優質工程獎評選與管理辦法(已廢止) |
第5號 |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4號 |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990年施行) |
第3號 |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已廢止) |
第2號 | 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廢止) |
第1號 |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1989年施行) |
現行規章 | ||
序號 | 文件名稱 | 修訂情況 |
01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公布; 根據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6號修正 |
02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
2022年3月1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5號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03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04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
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修正 |
05 | 城市設計管理辦法 |
2017年3月1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5號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06 |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
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07 |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017年1月2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08 |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
2015年9月1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6號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
09 |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復議辦法 |
2015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5號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
10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公布;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第二次修正 |
11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
2014年10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0號公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
12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 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第二次修正 |
13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
14 |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
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1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
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第二次修正 |
16 |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
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1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8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三次修正 |
17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公布,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
18 |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公布; 根據2016年3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修正 |
19 |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
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2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
2010年8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22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
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23 |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
2010年4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號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24 |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 |
2008年10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 |
25 | 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
2008年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67號公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
26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27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2007年12月4日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28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
2007年11月8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29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60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第三次修正 |
30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58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第三次修正 |
31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
2007年4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7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
32 |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
2007年3月1日建設部令第156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33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
2006年12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3號公布;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
34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
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1號公布;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
35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
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公布;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第二次修正 |
36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 |
2006年3月22日建設部令第149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第三次修正 |
37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
2006年1月27日建設部令第148號公布; 根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 |
38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
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令第147號公布;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
39 |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
2005年12月31日建設部令第146號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40 |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
2005年12月20日建設部令第145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41 |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
2005年12月20日建設部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42 | 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
2005年11月10日建設部令第143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43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
2005年10月12日建設部令第142號公布; 根據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次修正 |
44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
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45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
2005年3月23日建設部令第139號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46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 |
2005年2月4日建設部令第137號公布; 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
47 |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
2005年1月7日建設部令第136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二次修正 |
48 | 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
2004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135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0號第二次修正 |
49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
2004年7月5日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 根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 |
50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2004年3月19日建設部令第126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
5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
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公布; 根據2014年10月3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二次修正 |
52 |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
2003年12月17日建設部令第119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53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 |
2003年10月10日建設部令第118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54 |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
2003年9月19日建設部令第117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55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
2002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115號公布; 根據2007年11月22日建設部令第163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3號第二次修正 |
56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2002年9月13日建設部令第11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57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
2002年7月25日建設部令第111號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58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2002年3月5日建設部令第110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59 | 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 |
2001年1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0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0 |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
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令第101號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6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公布; 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二次修正 |
62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
2001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88號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63 |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
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令第8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4 |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
2000年12月28日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65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
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公布; 根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第二次修正 |
66 |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
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
2000年4月7日建設部令第78號公布; 根據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修正 |
68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2000年3月29日建設部令第77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第三次修正 |
69 |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 |
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72號公布 根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令第130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二次修正
|
70 |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
1999年4月22日建設部令第69號公布,自1999年5月1日施行 |
71 |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1號公布; 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令第90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第三次修正 |
72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
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令第58號公布; 根據2001年11月20日建設部令第108號修正;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73 |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公布; 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8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第二次修正 |
74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1996年7月9日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公布; 根據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1號修正 |
75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1996年1月5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49號公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
76 |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
1995年8月7日建設部令第45號公布; 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6號修正 |
77 |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1995年6月29日建設部令第44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78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
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公布; 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5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令第131號第二次修正 |
79 | 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 |
1994年8月16日建設部令第37號公布; 根據2001年9月7日建設部令第105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7月23日建設部令第133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第三次修正 |
80 | 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育評估暫行規定 |
1994年4月5日建設部令第3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1 |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
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2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2 |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
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2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3 |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
1992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2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84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 |
1992年4月17日建設部令第17號公布; 根據2001年9月4日建設部令第103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第二次修正 |
85 |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令第9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正 |
86 |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
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4號公布; 根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令第129號修正 |
87 |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
1988年12月20日建設部令第1號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
合作有風險,選擇不謹慎,就像買了爛尾樓:多分支機構詐騙??拖欠工程款??拖欠材料款??踢開居間人??公章不唯一??安居社會責任部來解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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